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下列案件中除了与中国银行的判决,其他的均为一
审判决。公司、保千里电子与中国银行达成调解,但因资金困难,到期未能支付,目前已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8.94亿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一)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注函的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1、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民事调解书》(2018)粤03民初292号。经深圳中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保千里电子于规定期限一次性支付中国银行103,128,690.50元(系贷款本金99,998,000.00元,截至2018年4月19日的利息305,708.33元、罚息2,529,791.90元、复利24,012.35元、案件受理费271,177.92元五项合计金额)以解决本案纠纷;
(2)公司对保千里电子所欠中国银行的合计金额103,128,690.49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保千里电子、公司依约履行上述(1)、(2)项内容,则双方当事人
无其它争议,均不再就本案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4)如保千里电子、公司未及时足额履行上述(1)、(2)项内容,则中国银行有权就以下金额申请法院对保千里电子、公司强制执行:1)上述第(1)项确定的全部金额;2)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99,998,000元为基数计,依据合同约定,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的罚息利率以年利率7.50375%计;
此后每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利率均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的平均利率加70.25基点重新定价下一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再上浮50%计;复利按月计付,均以上一期的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至下一个计息日,最后一期计至结清之日止,利率标准同前);
(5)案件受理费由中国银行负担。
(二)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保千里电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注函的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1、案件进展情况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公司收到深圳中院 《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初13号。判决如下:
(1)保千里电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合同期内利息521,981.51元、复利(合同期内复利567.65元;合同到期后,从2017年12月29日起,以521,981.5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7.83%的罚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3%的罚息利率,从2017年12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保千里电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银行补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52,261,275.38元。
(3)保千里电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银行支付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5,901,021.20元及罚息(罚息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2018年4月7日为493,720.99元;2018年4月8日之后的罚息以15,901,021.20元为
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公司对保千里电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保千里电子追偿;
保千里电子及公司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224.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保千里电子负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保千里电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东方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石投资”)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仲裁及资产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27)
1、案件进展情况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1356号,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点石投资借款本金108,100,000元;
(2)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点石投资资金占用成本(以108,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3)保千里电子对公司依上述(1)、(2)项向点石投资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公司追偿;
保千里电子及公司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4,300元,由点石投资负担2,173元,由公司、保千里电子共同负担582,1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保千里电子共同负担。
(四)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保千里电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0
日披露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注函的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1、案件进展情况目前,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初34号,判决如下:
(1)保千里电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偿还本金1亿元、合同期内利息2,026,375元以及复利(以2,026,375元基数,从2018年3月3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8.4825%的罚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8.4825%的罚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公司对保千里电子所欠江苏银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保千里电子追偿;
保千里电子及公司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978.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保千里电子负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注函的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24)
1、案件进展情况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 03民初2041号。判决如下:
(1)保千里电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82,570,000元及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贷款年利率4.8%上浮50%为年利率7.2%,自2017年12月22日起,以282,570,000元为本金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保千里电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00元;
(3)公司应对保千里电子所欠平安银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保千里电子追偿;
保千里电子及公司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210.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保千里电子负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仲裁及资产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27)
1、案件进展情况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 03民初2520号。判决如下:
(1)保千里电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大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及罚息(罚息以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15%为标准,自2017年12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公司应对保千里电子所欠光大银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保千里电子追偿。
保千里电子及公司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784.58元,由保千里电子及公司负担。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保千里电子与中国银行达成调解,但因公司资金困难,到期未能支付,公司已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
上述(二)、(三)、(四)、(五)、(六)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 当事人 | 案由、标的 | 案号 | 备注 | |
1 | 惠州市亚美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 标的:890,886元及逾期利息 | (2018)粤0309民初473号 | 一审判决 |
2 | 深圳生溢快捷电路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被告) | 买卖合同 标的:535,795.14元 | (2018)粤0306民初字8096号 | 一审判决455315.99元及违约金 |
3 |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公司(被告) | 买卖合同 标的:498,049元 | (2018)粤0306民初字10731号 | 一审判决 |
4 | 深圳市东奥科技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被告) | 买卖合同 标的:357,722.5元 | (2018)粤0306民初字9905号 | 一审判决,原告诉求被驳回,对方上诉 |
5 | 深圳市发得快科技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公司(被 | 买卖合同 标的:512,961.8 | (2018)粤0306民初字第 | 已开庭未判决 |
告) | 元 | 6269号 | |||
6 | 深圳金霸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 标的:168,543.62元 | (2018)粤0309民初587号 | 已判决 |
7 | 深圳金霸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 标的:168,263.85元 | (2018)粤0309民初588号 | |
8 | 深圳金霸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 标的:101,918.29元 | (2018)粤0309民初589号 | |
9 | 深圳市瑞钧科技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 标的:402,025元 | (2018)粤0309民初922号 | 已判决 |
10 | 江苏盛泽东方农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告) | 公司、保千里电子、爱尔贝特(被告) | 票据追索权纠纷 标的:8,125,666.67元 | (2018)粤03民初1517号 | 未开庭 |
11 | 深圳市丰巨泰科电子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 标的:3,339万元 | (2018)粤0309民初1789号 | 未收到判决书 |
12 | 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公司(被 | 租赁合同纠纷 标的: | (2018)豫03民初329号 | 未开庭 |
告) | 74,456,810.14元 | ||||
13 | 苏州市农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告) | 公司、保千里电子、爱尔贝特(被告) | 票据追索权纠纷 标的:50054375元 | (2018)粤03民初2211号 | 未开庭 |
14 | 深圳市昆仑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 标的:42,380元 | (2018)粤0309民初2069号 | 已判决 |
15 | 东莞市康立电子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 标的:97,297.2元 | (2018))粤0309民初2130号 | 已判决 |
16 | 深圳国昌鸿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公司(被告) | 加工合同纠纷 标的:85.6万元及利息 | (2018)粤0306民初6261号 | 已开庭 |
17 | 中小投资者起诉案件251例 | 公司、相关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标的:145,496,534.5元 | 161例已出判决书,判决赔偿金额9,693,917.79元。其他尚未开庭。 | |
18 | 深圳市联宇德电子有限公司(原告) | 公司、保千里电子(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 标的:658,452元 | (2018)粤0309民初1380号 | 未开庭 |
19 | 深圳市凯利仕电子有限公司(原告) | 公司、保千里电子(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 标的:578,857.02元 | (2018)粤0306民初8916号 | 未开庭 |
20 | 深圳市安尼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原告) | 保千里电子(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 标的:4,904,631.92元 | (2018)粤0307民初1308号 (2018)粤0307执7288号 | 收到执行通知书 |
21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 | 庄敏、保千里电子、公司(被申请人) | (2018)苏执7号 | 收到执行裁定,未收到其他文件 |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