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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7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航锦科技 公告编号:2018-111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8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15:00至2018年8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A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蔡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2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240,512,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7628%。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8,502,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341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009,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213%。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212,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52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240,12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397%;

反对38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6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1,826,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865%;反对3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9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系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关联股东的蔡卫东先生、张建丽女士等85位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同意240,097,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276%;反对4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7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1,797,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178%;反对4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98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系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关联股东的蔡卫东先生、张建丽女士等85位股东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240,12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397%;

反对38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6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1,826,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865%;反对3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9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系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关联股东的蔡卫东先生、张建丽女士等85位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已于2018年8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为《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航锦科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春明、潘泽洲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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