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2018年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8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对《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全体独立董事审议,认为公司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对《关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对《关于2018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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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意见
经全体独立董事审议,认为公司在2017年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建立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及浙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检查,公司在2018年度1-6月实际使用募集资金0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0元;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和投资项目均未发生变更,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对《关于2018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
三、关于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全体独立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4,000万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风险投资行为,并承诺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以下无正文,为《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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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泽永 | 赖肇庆 | ||
周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