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在河南投资实施塑料管材研发生产及销售项目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基于公司长期战略发展的需要,同时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最大限度满足河南及周边地区对塑料管材的需求,为城镇建设、市政工程的给水、供气提供优质廉价的管材,完善公司在当地市场的产品种类,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升公司在当地市场的竞争力,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并同意在河南安阳实施塑料管材研发生产及销售项目,同时公司拟以超募资金1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实施该项目。
我们认为:
公司在河南安阳实施塑料管材研发生产及销售项目,可满足市场的需求,有利于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并提升公司在当地市场的竞争力。
本次使用1亿元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实施该项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在河南投资实施塑料管材研发生产及销售项目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文君 苑德军 浦 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