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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7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98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新股。公司向2名发行对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01,9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7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9,999,987.00元,扣除发行费用6,517,101.8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83,482,885.12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7月20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苏公W【2018】B082号”《验资报告》。

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高速光器件”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天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天孚”)负责组织实施,为了更高效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作用,由江西天孚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高速光器件”项目的募集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天孚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江西天孚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3242326302,截至2018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江西天孚“高速光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江西天孚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江西天孚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公司、东吴证券。江西天孚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专户银行、江西天孚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江西天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银行、江西天孚三方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江西天孚双方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骆廷祺、柳易成可以在专户银行工作时间内随时查询、复印江西天孚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江西天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江西天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江西天孚双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吴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江西天孚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江西天孚及专

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江西天孚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江西天孚双方有权或在东吴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东吴证券、江西天孚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吴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发生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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