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获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质,具有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同时满足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要求。聘任兴华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聘请兴华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2. 本次聘请审计机构涉及的相关议案如获董事会表决通过,还需要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 敏 刘凯湘 张云岭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