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前审阅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听取了公司对该项议案的情况介绍,查阅了相关资料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