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立场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