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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3

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鹰潭高新区龙岗片区三川水工产业园;

童保华,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时任董事长;李强祖,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童为民,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倪国强,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智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1至2014年间,三川智慧先以自有资金账户直接支付水工产业园“年产200万台智能表建设项目”“不锈钢水表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和“年产15万台工业水表项目(后变更为对外投资设立合资企业项目)”等四个募投项目的建筑工程费用,再由募集资金专户归还至自有资金账户,涉及金额累计

65,422,442.78元,直至2018年3月1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0至2014年间,三川智慧将募集资金用于水工产业园配套的办公楼、员工中心、宿舍等非募投项目建设,涉及金额累计5,345,678.03元,直至2017年12月18日才将上述款项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2013年1月31日,三川智慧将募集资金1,000,000.00元转至自有资金账户,于2013年4月16日将上述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直至2018年3月1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川智慧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第1.4条、第11.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11.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2.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第6.1、6.13、6.15、6.16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1.3、6.3.7、6.3.8、6.3.9条的规定。

三川智慧监事、时任董事长童保华,董事兼总经理李强祖,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童为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第1.4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三川智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三川智慧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倪国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三川智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时任董事长童保华,董事兼总经理李强祖,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童为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倪国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8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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