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我们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对2018年上半年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8年1-6月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8年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18年6月底,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额度为24,0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13,900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我们认为:以上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2018年1-6月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18年1-6月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赞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运状况良好,还贷能力有保障,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光明
张 然
李 全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