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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旅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6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战略发展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董事会办公室主办,战略发展部协办,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与公司的联络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以及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重大资本运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方面的资料等。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专业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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