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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8 月 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14日下午 3:00 至2018 年 8 月 15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70,827,1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12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包括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和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共三家法人股东,代表股份63,412,8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13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7,414,3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14,393,2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4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978,9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7,414,3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12%。公司部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聘请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戴易律师、秦峰律师现场见证。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公司《关于在兰州银行德隆支行申请 2.5 亿元贷款及担保授信额度暨为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10,1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5504%;反对17,316,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4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78,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423%;反对814,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送达的《关于切实履责不将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计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函》。

对此,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律师答复如下:上述函件内容所涉及的是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内部治理事务,公司董事会无权审查,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身份与资格合法有效,作为代表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对本次大会列明的各项议案的表决与投票行为是真实有效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戴易 秦峰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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