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本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行无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行资金情况。
担保业务是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报告期内,本行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杨志群先生、郭世邦先生和姚贵平先生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副行长的提名、审议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核杨志群先生、郭世邦先生和姚贵平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副行长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同意聘任杨志群先生、郭世邦先生和姚贵平先生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在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任职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奖励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综合考虑了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表现和履职情况。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
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
日期: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