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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6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除关联方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 (美国液态金属公司)及深圳市力美金属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形成的往来款以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三)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朱焕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18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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