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9 月15 日上午9 时30 分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黄松、杨晓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和《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09 年8 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公告了《昆
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公司定于2009 年9 月15 日上午9 时30 分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
审议的提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
地点和登记时间。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题,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9 月15 日上午9 时30 分在公司三楼会议
室召开,大会的召开日距会议通知日已间隔15 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计5 名,代表股份16,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4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股东大
会规则》第6 条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见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提案与会议通知
相符,没有临时提案。审议的会议通知中的提案是:
(1)《关于推举王冲先生、浩一山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通知中所列明的提案逐项
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其中,第1 项有关
选举董事的提案实行了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第1 项提案中选举王冲为公司董事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000 万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
份总额的0%;弃权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0%。
第1项提案中选举浩一山为公司董事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000万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
份总额的0%;弃权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0%。
第2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及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 松 杨晓莉
2009 年9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