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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9-16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康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九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二 
    ○○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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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场见证,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于二○ 
    ○九年九月十五日召开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 
    有关事项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公司发布 
    的公告中载明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 
    象、会议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二○○九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时在公司培训中心会议室 
    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长李登海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5 人,代表公司股份109,822,60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62.4%。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是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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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除上述议案外,无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上述议案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有效全数通过。本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我们认为,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形成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真实、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康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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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登海种业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康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蔡忠杰 
    见证律师: 孙爱荣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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