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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9-16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余北群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盐田 
    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议案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并核验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文件、资 
    料,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的召开和表决进行见证,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2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文 
    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8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深圳市盐田港股份 
    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表决 
    方式、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和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于2009 年9 月15 日上午9:00 
    在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受公司董事长郑宏 
    杰先生委托,公司董事徐云国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3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8,873,46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12.45 亿股的67.38%。 
    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2009 年9 月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证券帐户卡、居民身份证、营业 
    执照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全部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是: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决 
    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 
    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 
    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 
    1、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 
    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 
    场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2、表决结果 
    经核查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5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盐田港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通过的决 
    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6 
    (本页为《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余北群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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