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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要约收购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东百集团股票代码:600693收购人姓名:施章峰住所:香港九龙青衣灝景湾3座****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联系电话:0591-87532200

财务顾问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本次要约收购人为施章峰先生,为东百集团控股股东丰琪投资的一致行动人。

2、本次要约收购价格为6.80元/股。

3、本次要约收购的数量44,911,458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5%。

4、本次要约收购前,施章峰先生持有东百集团17,925,88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2.00%,丰琪投资持有东百集团409,746,718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45.62%,丰琪投资与施章峰先生合计持有东百集团427,672,598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47.61%。

5、本次要约收购为部分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东百集团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收购人施章峰先生最多持有东百集团62,837,338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7.00%,施章峰先生与丰琪投资合计最多持有东百集团472,584,056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52.61%。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来看,东百集团将不会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6、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

7、东百集团2018年中期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本次要约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18日,本次要约期限届满前最后三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8、施章峰先生为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订)》的规定,东百集团将在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后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股票代码:60069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百集团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股份数量(股)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81,5540.1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97,247,59499.89%
人民币普通股(A股)897,247,59499.89%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合计898,229,148100.00%

二、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1、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收购人姓名:施章峰(SZE, Cheung Fung)
国籍: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号码:V134****
住所:香港九龙青衣灝景湾3座****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
联系电话:0591-8753220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收购人施章峰先生为东百集团实际控制人郑淑芳女士之孙,与东百集团控股

股东丰琪投资为一致行动人,丰琪投资不参与本次收购。丰琪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一致行动人名称: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1933968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90号滨江丽景临江园4号楼01店面
法定代表人:施霞
注册资本:42,000万元
营业期限:2009年7月24日至2029年7月23日
经营范围:对商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树汤路96号
联系电话:0591-86396855
股东:郑淑芳持股100%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施章峰先生于2018年7月23日将拟向除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先生以外的东百集团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东百集团股票的决定送达东百集团。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基于对东百集团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巩固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先生的控股地位、维护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决定增持东百集团股份。

本次要约收购为向除丰琪投资 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先生以外的东百集团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收购不以终止东百集团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五、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收购人后续拟增持东百集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为向除丰琪投资 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先生以外的东百集团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发出部分要约,具体如下:

股份类型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6.80元/股44,911,458股5.00%

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正式公告之日至要约收购期届满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或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要约期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定收购数,则收购人按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收购数量时,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44,911,458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余下股份解除临时保管,不予收购。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的处理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价格为6.80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人民币305,397,914.40元。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已将不低于本次收购总金额20%的履约保证金61,100,000.00元存入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本次要约收购所需全部资金来源于收购人的自有及自筹资金。

收购人施章峰先生与其控制的福建奉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出借方:福建奉阜投资有限公司;

2、借款金额:300,000,000.00元;

3、利息:本借款为无息借款;

4、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

5、借款用途:用于实施对东百集团的要约收购。

收购人已就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安排,并承诺具备支付要约收购资金的履约能力。

八、要约收购的有效期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18日。本次要约期限届满前最后三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九、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单位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7901
传真:021-20655300
联系人:韦玮

(二)收购人律师

单位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杭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7楼
单位负责人:夏勇军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联系人:倪海忠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本报告书于2018年8月14日签署。

收购人声明

1、要约收购报告书系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2、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报告书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东百集团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东百集团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收购人在本报告书中援引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内容,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4、本次要约收购目的是为进一步巩固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先生的控股地位、维护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本次要约收购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发出本要约不以终止东百集团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后东百集团的股权分布将仍然具备《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上市条件。

5、本次要约收购将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或对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公告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特别提示 ...... 2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 3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 3

二、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3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 4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 4

五、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4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 5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 5

八、要约收购的有效期 ...... 6

九、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 6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 7

收购人声明 ...... 8

第一节 释义 ...... 12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13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13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14三、收购人最近5年的从业情况 ...... 14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 15五、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 16

六、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8

第三节 要约收购的目的 ...... 20

一、要约收购的目的 ...... 20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 20

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 ...... 21

一、被收购公司及收购股份的情况 ...... 21

二、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 21

三、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 22

四、要约收购期限 ...... 23

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 23

六、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 23

七、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 26八、受收购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 27

九、上市公司发生终止上市情况的后续安排 ...... 27

十、其他相关信息 ...... 27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 28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30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 30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30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 ...... 30

四、其他计划 ...... 30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32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32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 32

第八节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35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35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 35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35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 35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6

一、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持股情况 ...... 36

二、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东百集团股票的情况 ...... 36

第十节 专业机构的意见 ...... 38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 ...... 38

二、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 38

三、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发表的意见 ...... 39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40

收购人声明 ...... 41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 42

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声明 ...... 43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44

一、备查文件目录 ...... 44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 44

要约收购报告书附表 ...... 46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本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施章峰先生
上市公司、东百集团、被收购方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丰琪投资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收购向除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先生以外的东百集团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
要约收购价格本次要约收购下的每股要约收购价格,即6.80元/股
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2018年7月24日东百集团《关于股东要约收购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6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公司章程》《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华福证券、财务顾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1、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收购人姓名:施章峰(SZE, Cheung Fung)
国籍: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号码:V134****
住所:香港九龙青衣灝景湾3座****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
联系电话:0591-8753220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收购人施章峰先生为东百集团实际控制人郑淑芳女士之孙,与东百集团控股

股东丰琪投资为一致行动人,丰琪投资不参与本次收购。丰琪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一致行动人名称: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1933968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90号滨江丽景临江园4号楼01店面
法定代表人:施霞
注册资本:42,000万元
营业期限:2009年7月24日至2029年7月23日
经营范围:对商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树汤路96号
联系电话:0591-86396855
股东:郑淑芳持股100%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1、一致行动关系与股权结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东百集团持股结构图如

下: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东百集团股份情况如

下:

股东股份种类股份数量(股)占比备注
施章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925,8802.00%收购人
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9,746,71845.62%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
合计427,672,59847.61%

三、收购人最近5年的从业情况

最近五年施章峰先生主要任职的实业公司具体如下:

时间任职单位名称职务任职单位注册地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主营业务
2013年1月 -至今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福州市间接持股住宅开发
2018年6月 -至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福州市直接持股百货零售

除上述主要职务外,施章峰先生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如下:

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淑芳

郑淑芳

100%

100%45.62%

45.62%

施章峰

施章峰

2.00%

时间任职单位名称职务任职单位注册地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主营业务
2014年4月 -至今伟恒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英属维尔京群岛是,直接持股对外投资
2013年1月 -至今汇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香港是,直接持股对外投资
2013年1月 -至今怡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港是,间接持股对外投资
2017年8月 -至今创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港是,直接持股对外投资
2016年2月 -至今福建融峰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福清市是,间接持股贸易
2016年4月 -至今福建奉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福清市是,间接持股对外投资
2013年1月 -至今福清中联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福清市是,间接持股房地产开发
2013年2月 -至今名城地产(福清)有限公司董事福清市是,间接持股房地产开发
2015年12月至今福清顺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福清市是,间接持股房地产开发
2017年5月 -至今福清兰天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福清市是,间接持股房地产开发
2018年6月 -至今福融辉实业(福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福清市是,间接持股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等
2018年6月 -至今福建兰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福清市是,间接持股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等
2013年1月 -至今福建福融昌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福清市是,间接持股塑料软包装、电子专用材料项目的筹建(筹建有效期二年);塑业信息咨询服务等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施章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丰琪投资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一)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施章峰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为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的核心业务为住宅开发。

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48,030.83万元,住所为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90号滨江丽景C区一号楼五层,法定代表人为施文义,营业期限自1992年11月12日至2032年11月11日。施章峰先生间接持有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68.18%的股权。

最近三年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如下:

项目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
总资产(万元)654,051.28776,689.38898,656.76
净资产(万元)434,985.88381,796.82318,642.95
资产负债率33.49%50.84%64.54%
项目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344,829.91348,874.16318,425.34
净利润(万元)54,289.0750,623.5037,662.74
净资产收益率13.29%14.45%13.07%

注:以上数据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施章峰先生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持股情况主要业务
伟恒国际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5万美元收购人持股100%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
福建融峰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福人大道融商大厦5层502办公室160万美元伟恒国际有限公司持股100%贸易
福建奉阜投资有限公司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福人大道融商大厦33层3305办公室11,000万元福建融峰贸易有限公司持股90.90%对外投资
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90号滨江丽景C区一号楼五层48,030.83万元福建奉阜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5%房地产开发
福建中联辉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树汤路96号中联大厦五层1,000万元福建奉阜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对外投资
汇和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德辅道中249-253号东宁大厦9字楼1万港元收购人持股100%对外投资
创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德辅道中249-253号东宁大厦9字楼1万港元收购人持股100%对外投资

(二)关联企业

1、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施章峰先生一致行动人丰琪投资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如下:

项目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
总资产(万元)221,103.15156,695.56159,111.99
净资产(万元)63,571.7266,635.6067,361.70
资产负债率71.25%57.47%57.66%
项目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2,433.602,433.602,433.60
净利润(万元)-3,063.88-726.11602.46
净资产收益率-4.71%-1.08%1.23%

注:以上数据经审计,丰琪 投资持有东百集团45.62%的股份,上表数据未将东百集团纳入合并;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丰琪投资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除控股东百集团外,丰琪投资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东百集团财务数据请参见东百集团公告。

丰琪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国籍长期 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施霞执行董事V134****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福州市
施文义总经理P567****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福州市
施恭香监事35012719470626****中国福州市

注:施霞与施章峰为姐弟关系,施文义与施章峰为父子关系,施恭香与施章峰为祖孙关系。

2、其他关联企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施章峰先生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关联关系主要业务
中联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香港德辅道中249-253号东宁大厦9字楼14.5万港币收购人直系亲属控制对外投资
创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德辅道中249-253号东宁大厦9字楼1万港元收购人直系亲属控制对外投资
福清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清市龙田镇452万美元收购人直系亲属控制房地产开发
康采有限公司香港德辅道中249-253号东宁大厦9字楼1万港元收购人直系亲属控制无实际经营业务
福融辉工业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香港德辅道中249-253号东宁大厦9字楼1万港元收购人直系亲属控制无实际经营业务
恒冠贸易有限公司香港德辅道中249-253号东宁大厦9字楼1万港元收购人直系亲属控制对外投资
怡盛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德辅道中249-253号东宁大厦9字楼1万港元收购人直系亲属控制对外投资
广州融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萝岗区云埔一路一号之四50,053.89万元收购人直系亲属控制塑料薄膜制造;塑料保护膜制造

六、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持有香港上市公司一化控股(中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2121,简称“一化控股”)6,000.00万股股份,占一化控股已发行股份80,219.10万股的7.48%。

一化控股注册于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中国总部位于福州市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19A。一化控股为特种化学品供应商,主营漂白消毒类化学品及ADC发泡剂等产品。

一化控股(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如下:

项目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
总资产(万元)417,159404,072392,255
净资产(万元)235,730222,871211,894
项目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222,880224,916213,555
净利润(万元)12,85912,26912,904

注: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一化控股外,施章峰先生未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要约收购的目的

一、要约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基于对东百集团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巩固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先生的控股地位、维护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决定增持东百集团股份。

本次要约收购为向除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先生以外的东百集团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收购不以终止东百集团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收购人后续拟增持东百集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施章峰先生持有的东百集团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

一、被收购公司及收购股份的情况

收购方施章峰
被收购公司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收购公司股票名称东百集团
被收购公司股票代码600693
收购股份的种类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44,911,458股
占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比例5.00%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要约价格6.80元/股

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正式公告之日至要约收购期届满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或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丰琪投资已出具承诺函:作为持有409,746,718股东百集团股份的股东,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接受施章峰先生本次要约收购,不出售其所持有的东百集团股份。

施章峰先生已出具承诺函:作为持有17,925,880股东百集团股份的股东,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出售所持有的东百集团股份。

二、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一)要约价格

本次要约价格为6.80元/股。

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正式公告之日至要约收购期届满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或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计算基础

1、收购人近6个月内购买股票情况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施章峰先生通过竞价方式购买股

票情况如下:

时间价格区间(元/股)增持股数(股)增持比例
2018/05/03-2018/05/315.94-6.6712,125,5521.350%
2018/06/01-2018/06/275.52-6.405,511,0280.614%
2018/07/03-2018/07/105.69-5.90289,3000.032%
合计17,925,8801.996%

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施章峰先生购买东百集团股票的最高价格为6.67元/股。

根据《收购办法》第三十五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本次要约价格高于收购人近6个月内取得东百集团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

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东百集团股份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5.87元/股,低于要约价格。

三、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 情况

基于本次要约价格为6.80元/股,收购数量为44,911,458股,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305,397,914.40元,采取现金方式支付。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全部资金来源于收购人的自有及自筹资金。收购人已就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安排,并承诺具备支付要约收购资金的履约能力。

在东百集团作出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收购人已将61,100,000.00元(不少于本次收购总金额的20%)存入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四、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18日。本次要约期限届满前最后三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为向除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先生以外的东百集团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发出的部分收购要约,无其他约定条件。

六、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申报代码:706047。

2、申报价格:6.80元/股。

3、申报数量限制: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超出部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4、申请预受要约

东百集团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数量、申报代码。

东百集团股票停牌期间,东百集团股东仍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如有东百集团股票,则不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直接申报预受要约。投资者欲申报预受要约的,需将信用证券账户中的东百集团股票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投资者可联系所在开户营业部,咨询东百集团要约收购的具体预受要约事宜。

东百集团系沪股通标的股票,沪股通投资者申请预受要约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关于沪股通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请投资者具体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预受要约的卖出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

要约申报。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6、预受要约的确认预受要约申报经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登记结算

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要约股票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7、预受要约的变更要约收购期限内,如收购要约发生变更,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登记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司自动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东百集团股东如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需重新申报。

8、竞争要约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9、权利限制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被设定其他权利前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10、预受要约情况公告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11、余股处理要约期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不高于44,911,458股,则收购人按照收

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股东预受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44,911,458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44,911,458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的处理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12、要约收购资金划转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足额存入其在登记结

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知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13、要约收购股份划转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向上交所法律部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

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上交所法律部完成对预受要约的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后,

收购人将凭上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到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14、收购结果公告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后,收购人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予以公告。

七、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预受要约的东百集团股东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撤回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撤回数量、申报代码。

2、东百集团股票停牌期间,东百集团股东仍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3、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4、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5、要约收购期间预受要约的流通股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证券公司在协助执行股份被设定其他权利前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6、本次要约期限届满前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回。

八、受收购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接受要约的股东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

九、上市公司发生终止上市情况的后续安排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东百集团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收购人亦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终止东百集团上市地位的计划。

十、其他相关信息

(一)税务

建议东百集团股东就其预受要约涉及的(其司法管辖区域内的)税务事宜有关的任何疑问咨询其专业顾问。收购人或任何涉及本次要约收购的人员均不对预受要约引起的任何人的税务影响或责任负责。

(二)一般条款

本次要约收购以及所有预受要约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基于要约价格为6.80元/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5,397,914.40元。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已将不低于本次收购总金额20%的履约保证金61,100,000.00元存入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收购人施章峰先生与其控制的福建奉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出借方:福建奉阜投资有限公司;

2、借款金额:300,000,000.00元;

3、利息:本借款为无息借款;

4、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

5、借款用途:用于实施对东百集团的要约收购。

本次借款无担保。施章峰先生本次收购东百集团股份的主要资金(30,000.00万元),最终拟通过其控制的福建奉阜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方式筹集;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以前,由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福建奉阜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融资30,000.00万元,福建奉阜投资有限公司将融资款借给施章峰先生。福建奉阜投资有限公司为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具体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之“五、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福建奉阜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已通过了为施章峰先生本次要约收购东百集团股份提供融资30,000.00万元的相关决议。

收购人已就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安排,并承诺具备支付要约收购资金的履约能力。

收购人声明,此次要约收购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其自有及自筹资金,具有合法性,不存在利用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下属关联公司的情形,收购资金来源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将用于支付要约收购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及资金结算手续。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东百集团主营业务或者对东百集团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东百集团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东百集团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收购人后续拟对东百集团进行业务整合,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拟改变东百集团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东百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与东百集团其他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其他计划

除本报告披露的要约收购以及上述计划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在收购后暂无以下计划:

(1)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东百集团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2)对东百集团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

(3)对东百集团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4)其他对东百集团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上市规

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本次收购行为对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等将不会产生影响。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收购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收购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

施章峰先生为东百集团实际控制人郑淑芳女士之孙,与东百集团控股股东丰琪投资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完成前后,东百集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对东百集团以及施章峰先生控制企业的业务均无实质影响。

东百集团的经营范围:黄金、珠宝首饰零售;针、纺织品,百货,家具,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材料,眼镜,保健品,化妆品,玩具,游艺及娱乐用品的批发、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文艺创作与表演;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百集团的主要业务为百货零售,地产开发业务仍定位于商业地产,并服务于公司百货零售业的拓展,即在公司有百货零售业发展规划的区域,通过城市综合体等模式的探索,构建大型购物中心,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施章峰先生控制的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虽然住宅类项目一般会配套有部分商业用房,但配套商业面积小,目的是服务于住宅用户的需求,如沿街商铺、幼儿园、游泳池、超市等,配套的商业用房均为对外出售或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不经营百货零售业。

为了进一步保障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施章峰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投资、建设项目,除根据建设规划需配套的住宅社区商业用房外,未从事以商业地产开发为主的房地产项目,也无计划在未来从事以商业地产开发为主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在投资、开发、建设住宅地产项目中,本人承诺单一开发项目中配套的商业面积将不超过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在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过程中,若存在与东百集团投资、开发、建设的以商业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东百集团,并立即采取措施以避免和东百集团产生有直接利益的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允价格转让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持有的权益给东百集团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赔偿东百集团的损失等措施。”

(二)关联交易

施章峰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东百集团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7年度2016年度
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餐饮服务支出1.47万元-

为了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施章峰先生已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尽量减少并规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

易。

2、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承诺将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履行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同意向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持股情况

截至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东百集团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股份种类股份数量(股)占比备注
施章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925,8802.00%收购人
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9,746,71845.62%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
合计427,672,59847.61%

注:施章峰先生的祖母郑淑芳女士持有丰琪投资100%的股权。

截至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除上表所述持股情况外,收购人施章峰先生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持有东百集团股份的情形。

二、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东百集团股票的情况

1、收购人买卖股票情况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施章峰先生通过竞价方

式购买东百集团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价格区间(元/股)增持股数(股)增持比例
2018/05/03-2018/05/315.94-6.6712,125,5521.350%
2018/06/01-2018/06/275.52-6.405,511,0280.614%
2018/07/03-2018/07/105.69-5.90289,3000.032%
合计17,925,8801.996%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施章峰先生不存在卖出东百集团股票的情形。

2、收购人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直系亲属没有买卖东百集团股份。

第十节 专业机构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单位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7901
传真:021-20655300
联系人:韦玮

(二)收购人律师

单位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杭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7楼
单位负责人:夏勇军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联系人:倪海忠

收购人财务顾问和收购人律师与收购人、东百集团、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华福证券在其财务顾问报告书中,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收购东百集团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本次要约收

购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具备实际履行本次要约收购义务的能力。”

三、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发表的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在其法律意见书中,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前文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郑重说明: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采取或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东百集团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 5 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情形。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
施章峰

2018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经过审慎调查,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确认收购人有能力按照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际履行收购要约,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项目主办人:
韦玮吴昊
项目协办人:
黄年雄马业青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8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夏勇军
经办律师:
倪海忠
吴培华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18年 月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收购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金保管证明;

3、收购人关于要约收购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及《借款协议》;

4、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近亲属持有或买卖东百集团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证明;

5、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东百集团股票的情况说明;

6、收购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承诺函;

7、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的说明;

8、收购人关于核心企业情况的说明;

9、收购人关于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10、收购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11、华福证券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报告》;

1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于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东百集团法定地址,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八一七路84号东百大厦24层联系人:刘海芬电话:0591-87531724传真:0591-87531804

附表

要约收购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建福州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股票代码600693
收购人名称施章峰收购人注册地香港
收购人是否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收购人为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是否有一致行动人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1家 否□收购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否√
要约收购目的履行要约义务 □ 取得或巩固公司控制权 √ 退市 □ 其他 (请注明)
要约类型(可多选)全面要约 □ 部分要约 √ 主动要约 √ 强制要约 □ 初始要约 √ 竞争要约 □
预定收购股份数量和比例数量: 44,911,458股 比例: 5.00%
要约价格是否符合《收购办法》规定是 √ 否 □
对价支付方式现金对价 √ 证券对价 □ 现金对价与证券对价任选其一 □ 现金对价与证券对价二者结合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目前暂时未制定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东百集团股份的详细计划
收购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 收 购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收购人姓名:施章峰签字:

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 签署页)

收购人:
施章峰

2018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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