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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星: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5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就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经过谨慎认真的研究,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报告。

二、《关于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作为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等规定,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保定实华工程测试有限公司、新疆东方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LSL&BNEC SDN BHD(文莱子公司)未提供担保,同时,公司也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李山 李友生 乔宪一

2018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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