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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9-15
 
    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9 月1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 
    所(“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韶华律师、马志飞律师(“本所律 
    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8 月26 日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并于2009 年8 月27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 
    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会 
    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 
    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并对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9 月1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授权 
    委托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15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19,456,7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90%。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 
    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3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议案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投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其增资扩股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临时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其增资扩 
    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9,456,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0%。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9 年9 月12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无正文,下转签字页)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张韶华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陶修明 _______________ 
    马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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