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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4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以上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及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在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拟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对相关期权予以注销。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作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仔细核查和问询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2018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核实,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及董事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整、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有效控制了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核实,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重大对外担保事项都有相应的审批程序。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10,000连带责任保证2017.11.20-2018.11.19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10,00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10,000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10,000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10,00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10,000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10,000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5.74%
其中:
对未到期担保,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包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2)2017年,照明工程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南油支行”)签订授信协议,招行南油支行向照明工程公司提供人民币壹亿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的授信额度,照明科技公司为该授信协议提供担保。报告期内,照明工程公司未使用该授信额度,公司无银行贷款需要偿还。

(本页无正文,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窦林平: 王 卓: 黄印强:

邹 玲: 程 源: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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