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8—87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2018年7月30日,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下简称“德豪润达”、“公司”、“本公司”、“ETI”)因LUMILEDS LLC(以下简称“Lumileds公司”)在美国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将Lumileds 公司(作为被告一)及其关联公司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二,以下简称“上海亮锐科技”)、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三,以下简称“上海亮锐管理”)、亮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四,以下简称“湖北亮锐科技”)、亮锐(嘉兴)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五,以下简称“嘉兴亮锐科技”)作为共同被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次诉讼受理法院位于广东省珠海市。
2018年7月30日,公司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8)粤04民初87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一)案件当事人原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LUMILEDS LLC被告二: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亮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被告五:亮锐(嘉兴)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因被告一在美国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应赔偿原告为此支付的包括律师费、专家费用等在内的直接损失总计为9,660,873.22美元。按照2018年7月22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1:6.7942),折合为人民币65,637,904.83元。
2、请求判决因被告一在美国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导致原告丧失的交易机会,产生间接损失暂定为30,000,000.00元。
3、上述损失总计人民币95,637,904.83元。
4、判决被告二、三、四、五与被告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主要从事于小家电及LED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公司。而被告一Lumileds LLC(名称变更前为Philips LumiledsLighting Company LLC,简称“Lumileds公司”)则是一家主要从事于LED和汽车照明领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原被告双方所从事的行业虽然同属于LED行业,但双方所生产的产品、面对的市场、服务的客户均不相同。原告制作的芯片为中小功率的芯片,用于中下游产业中低端LED灯具产品的制作,主要供应于低端产品市场(如改装车后装灯);而被告制作的芯片为大、高功率芯片,其生产的LED灯具产品主要应用于高端市场。双方的产品并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尽管如此,被告Lumileds公司将原告视为假想竞争对手,为阻挠原告进入美国及欧洲市场,Lumileds公司曾于2014年6月12日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Lumileds公司实际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支付Lumileds公司已支付的相关诉讼成本。Lumileds公司还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禁止原告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市场销售产品的初步及永久禁令。后联邦地区法院以不具备管辖权为由,驳回了Lumileds公司的起诉。
然而在被联邦地区法院驳回诉讼后,被告Lumileds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再次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原告向Lumileds公司退还非法所得利润、赔偿Lumileds公司实际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支付Lumileds公司已支付的相关诉讼成本。Lumileds公司还向法院申请了禁止原告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市场销售的初步和永久禁令。
原告认为被告Lumileds公司的上述两个诉讼明显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明知联邦地区法院无管辖权却仍然恶意提起诉讼;
2、二次诉讼均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3、被告故意拖延诉讼,故意不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全工作。同时利用美国司法制度下陪审团制度,以期以讲故事,而非靠证据来获得对其有利的案件审理结果;
4、被告在两次诉讼中,曾经肆意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国内各关联公司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而无视上述公司与侵犯商业秘密毫无任何关联性;
5、Lumileds公司在两次诉讼中,均采用先罗列一堆指控的“控诉”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再逐步减少的诉讼策略。迫使原告疲于应诉,付出大量费用、时间和精力。客观上造成对原告的困扰。
关于Lumileds公司起诉本公司的事项其他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86)。
(四)诉讼进展2018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截止目前,本案尚未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除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在《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中披露的吴长江(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冬雷(被告一)、德豪润达(被告二)、雷士照明(被告三),并追加NVC Inc.为第三人的相关诉讼、2018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涉及的与Lumileds的相关诉讼以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仲裁事项如下:
(1)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诉讼共3项,涉及的金额合计669.55万元;(2)作为原告的诉讼共12项,涉及的金额合计763.50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形成生效判决,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五、其他说明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粤04民初87号]。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