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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豪润达: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4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8—86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1、律师函情况(一)2012年9月18日,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公司”、“本公司”、“ETI”)收到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律所”)律师函,该函指出:方达律所受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company(以下简称“Philips Lumileds”)及其关联公司“飞利浦”委托向德豪润达发函。函件的基本内容为:Philips Lumileds注意到“某些”曾经在PhilipsLumileds工作的员工就职于德豪润达,有一名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使用了属于Philips Lumileds的商业秘密,要求德豪润达在收到函件后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没有Philips Lumileds前雇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Philips Lumileds的商业秘密或以任何其它形式侵犯Philips Lumileds的商业秘密。

(二)德豪 润达在收到上述律师函后,委托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公威律所”)于2012年10月10日回函,向Philips Lumileds指出:“非法手段获取了Philips Lumileds的商业秘密”是非常严重的指控,请Philips Lumileds在收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向德豪润达提供下述充分信息和证据材料,以便德豪润达进行核查:(1)提供该“前雇员”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国籍在内的充分信息;(2)提供该“前雇员”采用“非法手段”的充分证据材料;(3)提供Philips Lumileds认为是商业秘密的充分证据材料。

(三)针对德豪润达回函提出的问题,方达律所于2012年11月8日回复:

对方仅说明该“前雇员”是一名高级雇员,其他内容与第一次发函基本相同。

对此,德豪润达于2012年11月19日委托大公威律所向对方回复:

(1)Philips Lumileds在来函中提及其“前雇员”现为德豪润达的“高级雇

员”,但未披露该“高级雇员”的任何身份信息,也未提供该“高级雇员”盗取Philips Lumileds所谓“商业秘密”的证据。对此,德豪润达提请PhilipsLumileds注意中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鉴于目前,Philips Lumileds对德豪润达的指控并未提供任何依据,德豪润达若因此声誉受损,必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Philips Lumileds在来函中同时要求德豪润达向其出具所谓书面确认书。

对此,德豪润达不仅没有义务向Philips Lumileds出具任何书面文件,而且Philips Lumileds也无权向德豪润达提出该项无理要求。在此,德豪润达再次提醒Philips Lumileds,Philips Lumileds前后两次来函指控,均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表现出的仅仅是无知和霸道。此后,德豪润达将不再回复PhilipsLumileds的类似来函。

2、起诉情况(一)联邦法院(1)2014年6月12日,Koninklijke Philips N.V和Philips Lumiledslighting company LLC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圣何塞分院起诉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德豪润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德豪润达光电有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ETI Solid State Lighting Inc.、ETI LED SolutionsInc、王冬雷、陈剑瑢、陈刚毅等,指控被告的以下行为:侵占商业秘密、违反《加利福尼亚州综合计算机数据访问及欺诈法案》、侵占、违反信托责任、违反合同、诱使违反信托责任、不公平竞争、滥用普通法以及违反《反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法》。

(2) 2015年3月20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圣何塞分院以“由于本院驳回CFAA诉讼请求,原告的起诉状不构成联邦诉因,本院以影响实体权利的方式驳回本次起诉”。

(二)加州法院(1)2015年3月24日,Koninklijke Philips N.V和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 company LLC向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郡高等法院起诉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德豪润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德豪润达光电有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ETI Solid State Lighting Inc.、ETI LED Solutions Inc、王冬雷、陈剑瑢、陈刚毅等,指控:侵占商业秘密、违反《加利福尼亚州综合计算机数据访问及欺诈法案》、违反受托责任、违反合同、诱使违反受托责任、诱使违反合同;以及不正当竞争。

(2) 2016年4月18日,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郡高等法院作出关于其他被告无人身管辖权的判决,本案的被告正式确认为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冬雷、陈剑瑢、陈刚毅。

(3)2017年7月,Koninklijke Philips N.V将其持有的Philips Lumiledslighting company LLC 80%股权出售给“阿波罗”基金公司。2017年12月,在对方拿到交换证据,包括本公司的外延菜单后,Koninklijke Philips N.V主动正式从本案退出,原告变更为Lumileds lighting company LLC(以下简称“Lumileds”)。

2017年12月26日,Lumileds通过律师向德豪润达转达新的起诉状,该起诉状修改了新的诉讼主体,部分指控内容因为涉密而被遮盖。根据新的诉状,对方指控的行为为:侵占商业秘密;违反《加利福尼亚州综合计算机数据访问及欺诈法案》;违反合约。

(4)2018年5月31日,经法庭确认,Lumileds主动放弃了其对德豪润达违反《加利福尼亚州综合计算机数据访问及欺诈法案》的指控。本案的主张仅剩:侵占商业秘密;违反合约。

(5)2018年7月10日,经法庭确认,Lumileds放弃了其对陈刚毅违反合约的指控。Lumileds主张仅剩:侵占商业秘密。

(6)2018年7月25日的庭审中,Lumileds放弃了对陈剑瑢的全部指控。

二、关于本次诉讼涉及的其他情况1、诉讼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德豪润达现高级管理人员陈刚毅入职本公司之前,曾任职于Philips Lumileds。2012年6月,Philips Lumileds对陈刚毅的工作用笔记本电脑及USB驱动器

进行了取证分析,分析表明陈刚毅工作用的USB驱动器不包含任何PhilipsLumileds的机密信息。经技术专家分析,亦未发现陈刚毅的笔记本电脑或USB驱动器上有复制或者删除的迹象。

2016年7月,Philips Lumileds向法院初步确定其所谓的“商业秘密”。2018年,在审查了ETI的有关设备的技术菜单后,Lumileds的专家重新提出了一份所谓的“确定关键技术的报告”,但这些关键技术与其2016年7月初步确定的所谓的“商业秘密”的定义不同,已经进行变更并更贴近于ETI的技术菜单内容。随后,Lumileds指控ETI的技术菜单中有六项涉嫌使用了其所谓的“商业秘密”。

针对指控,ETI方面开展了如下工作:

(1)提供证据证明: Lumileds指控涉及的每项技术菜单,均为ETI独立研发;

(2)提供证据证明:在ETI的外延技术菜单中,不存在且未使用 Lumileds所谓的“商业秘密”;

(3)提供证据证明: Lumileds提出的所谓“商业秘密”在LED技术领域通常是已知的、公开的信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

2、庭审情况(一)出庭情况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德豪润达积极应诉,董事长王冬雷先生、董事陈剑瑢

女士赴美国出庭作证。但受中美之间贸易战影响,本案另一位关键当事人陈刚毅先生却因为签证问题而无法出庭。考虑到陈刚毅先生“科学家”的身份,美国驻上海领事馆将其签证申请一直搁置,至今申请状态仍为“行政调查”。基于此,作为本案核心当事人的陈刚毅先生因为中美两国之间敏感的政治关系而丧失了亲自出庭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因为美国政府未向陈刚毅签发签证,使得Lumileds获得

巨大优势。且在庭审期间Lumileds 的律师不断的用语言引导,指出陈刚毅无法出庭就是心虚,就是“贼”!而法庭不允许我方向陪审团指出陈刚毅未能出庭的原因,是由于美国大使馆拒绝按庭审法官的要求给予签证的情况。

(二)证据情况纵观整个庭审,对方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德豪润达侵犯商业秘密,多数

陈述均是建立在捕风捉影的“故事”之上。首先,在物证上无论是电脑鉴定报告或双方的USB鉴定报告均清晰的指出陈刚毅并未带走任何对方的商业秘密。其次,在技术上,德豪润达聘请及法院同意的权威LED技术专家:美国斯坦福大学知名教授在出庭时指出德豪润达并未侵犯对方商业秘密,并进一步证明Lumileds的所谓“商业秘密”,其实在LED技术领域均属于已知的、公开的资料,不存在“秘密”。

三、有关本案的诉讼金额在Lumileds的起诉过程中,对方一直未提出索赔金额,直至2018年3月28日,其通过律师转达Lumileds计算出的损失赔偿数额,但该数额因含有Lumileds的专有信息而受美国法律保护,因而处于保密状态。

基于此,德豪润达在美国聘请的著名第三方专家Ugone博士(任职于AnalysisGroup——安诺析思国际咨询公司)出具的报告认为:如果对方指控成立,该损失赔偿数额应介于约0至300万美元之间。该数据由我方的美国律师披露给本公司(因涉及Lumileds专有信息,我方律师仅披露数额未提供书面报告)。

德豪润达认为:这个数字应该为0元,因为德豪润达公司及其雇员在本案中不存在违法行为,本案是Lumileds出于打压竞争对手目的而发起的恶意诉讼。

四、和解情况本着化解纠纷合作共赢的目的,德豪润达与Lumiled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部的组织下分别于2017年3月、2018年5月10日进行和解谈判。

截止目前,双方虽未达成和解,但仍不排除和解的可能性。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根据加州法院陪审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裁决:由于挪用商业秘密,ETI少支出了研发费用,ETI须向Lumileds补偿研发费用6600万美元,按2018年8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6.8395算,约合人民币45,140.7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7.31%。上述赔偿金额为陪审团作出的裁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金额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六、本公司的后续安排由于Lumileds律师不正确的、恶意的引导,导致加州法院陪审团无视法律的、

科学的证据,认定Lumileds的商业秘密被挪用,进而作出上述裁决。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1、在美国提起申诉、上诉等措施:(1)一旦美国法院作出判决,本公司将提起申诉以推翻或减少判决金额;(2)如果申诉不成功,本公司将把加州法院判决上诉到由三名独立法官组成的加州上诉法院;(3)根据加州法律,在本公司的上诉得到解决之前,法院的判决不是最终判决;

2、在国内提起反诉的措施:(1)2018年7月30日,就Lumileds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侵犯德豪润达权益的行为,德豪润达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Lumileds及其关联方应向德豪赔偿相应直接、间接损失人民币95,637,904.83元;(2)在下一阶段,公司将根据案件事实,对Lumileds启动其他诉讼;

3、在合适条件下,同步推进和解进程。

七、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以及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在《2018年第一季

度报告全文》中披露的吴长江(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冬雷(被告一)、德豪润达(被告二)、雷士照明(被告三),并追加NVC Inc.为第三人的相关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仲裁事项如下:(1)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诉讼共3项,涉及的金额合计669.55万元;(2)作为原告的诉讼共12项,涉及的金额合计763.50万元。

八、其他说明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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