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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4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与落实,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作为该计划激励对象有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和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待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尚杰 王爱华 王炬香

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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