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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4
证券代码 601857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编号 临2018-026
债券代码 143255债券简称 17中油0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17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20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8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中油01(143255)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5、债券期限:三年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931号”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4.30%9、计息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8月1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7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30%。本次付息每手“17中油01”(14325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3.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8月18 日至2018年8月17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8月17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8年8月20日

四、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8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7中油01”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7中油01”(14325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3.0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中油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联系人:纪伟钰联系电话:010-59986652传真:010-62094620邮政编码:100007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联系人:徐晨涵、赵维、韩冰联系电话:010-60836701

传真:010-60833504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联系电话:021-68870114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7中油01”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7年8月15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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