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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4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清华泡塑

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塑机”)、控股子公司江阴海达集装箱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集装箱公司”)及江阴海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新能源”)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合计人民币2,500万元的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清华塑机申请贷款500万元、海达集装箱公司申请贷款1,500万元、海达新能源申请贷款500万元。公司拟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其信誉及经营状况正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清华塑机、海达集装箱公司、海达新能源提供担保。

二、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江苏公证

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苏公W[2018] E1337号《鉴证报告》。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经过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 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95,896,509.43元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刚(签字)

穆 炯(签字)

周 辉(签字)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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