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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经核查:

(1)公司本次拟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减少注册资本。此举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若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也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占公司资产的比例较小。在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0元/股的条件下,公司预计回购的股份数量约为3,0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92%。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角度看是必要的,从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看是可行的。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

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5)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罗卫红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增补罗卫红先生为公司董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规范合法。据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将其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汉斌 _______________

马敬仁 _______________

刘泽华 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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