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
鉴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已全部支付完毕,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董事会已同意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80.78万元(含利息收入)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金额截至时点为2018年8月6日,具体补充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实际金额为准。划转完成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朝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52号)核准,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833,33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00元,截至2018年6月5日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6,999,958.00元,实际缴入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6,999,958.00元,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9,725,498.89元后,将剩余募集资金257,274,459.11元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上述汇入资金257,274,459.11元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审计费、律师费、股权登记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998,902.2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256,275,556.89元,其中人民币14,833,331.00元记入注册资本,资本溢价人民币241,442,225.89元记入资本公积。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17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官园支行募集资金了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用途 |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官园支行 | ||
20000000903200022862922 | 标的公司内容安全与版权保护平台建设与运营项目 | ||
20000000903200022904422 | 支付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等 |
三、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置换情况2018年6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配套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议案》,使用配套募集资金9,699.9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
四、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截至2018年8月6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 | 用途 |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官园支行 | 20000000903200022862922 | 14,920.85万元 | 标的公司内容安全与版权保护平台建设与运营项目 |
20000000903200022904422 | 80.78万元 | 支付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等 |
五、拟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支付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现金对价及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等,截至2018年8月6日,现金对价及相应中介费用等已全部支付完毕,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87.78万元(含利息收入)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补充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实际金额为准。划转完成后,公司将对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
六、相关审批程序由于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也低于公司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的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4.8条的规定,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意见的程序,其使用情况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