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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0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8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设立数字音视频内容安全服务领域产业基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出资设立数字音视频内容安全服务领域产业基金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有利于推动公司进行产业整合,促进公司现有产业和资本市场良性互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参与设立数字音视频内容安全服务领域产业基金。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配套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3,8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配套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

闲置配套募集资13,8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叶潇先生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叶潇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叶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8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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