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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诚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募集资金2018半年度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2018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8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2018半年度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查验,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四、关于聘任罗志刚先生和胡江滨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提交的《关于聘任罗志刚先生和胡江滨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程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罗志刚先生和胡江滨先

生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罗志刚先生和胡江滨先生为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永祥叶祖光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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