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805 号”文批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7,629,255股新股。2017年1月6日,公司发行普通股116,009,28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84.00元,公司已收到扣除承销保荐费40,000,000.00元后的余款人民币2,459,999,984.00元,并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月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17第000002号)审验。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分行、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华夏银行烟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用途 |
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分行 |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06020529022678228 | 20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 |
华夏银行烟台分行 |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2650000001026179 | 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
中国银行烟台分行 |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20831108026 | 万华化学上海综合中心 |
中国银行烟台分行 | 上海万华科聚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32531120239 | 万华化学上海综合中心 |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已按计划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前所产生的利息已按账户管理规定转至一般账户,公司在华夏银行烟台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便于账户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毕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华夏银行烟台分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继续有效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分行 |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06020529022678228 | 20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 |
中国银行烟台分行 |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20831108026 | 万华化学上海综合中心 |
中国银行烟台分行 | 上海万华科聚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32531120239 | 万华化学上海综合中心 |
四、备查文件
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