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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泽: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1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拟聘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黄鸿先生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及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同时黄鸿先生已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3、本次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4、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鸿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张 莹 武坚

2018年8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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