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南》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股权激励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安排(包括行权/解锁期限、行权/解锁条件、行权/解锁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行权/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38名激励对象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81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关行权/解锁手续。
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3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和17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注:部分离职激励对象同时选择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已办理完毕离职手
续,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要求。公司本次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回购注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王川 沈梦晖 程惠芳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