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所审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1、根据提供的张祥顺先生的个人简历,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任职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
2、我们参与了本次董事会的全过程,上述任职(候选)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有关独立意见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和《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3、根据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上述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无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三、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8年1-6月份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该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经审慎调查:
一、截至到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往来,属正常业务,无非经营性占用。
二、截至到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4,9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9.81%;其中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93,290万元,对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705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8,399.2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1.55%。
因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化纤业务在银行授信贷款的本金、利息提供担保,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1年,本公司以信用担保方式为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公司上述担保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独立董事意见法规的规定,公司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没有侵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且在定价方面严格市场化,该等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独立董事:熊新华、胡天龙、杜杰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