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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1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与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附属企业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2,989.92万元,均为对各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且严格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关于2018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18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签署《漳州市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项目支付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全资子公司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漳州市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项目支付协议》的议案进行审核,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漳州市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项目满足漳州城市规划供水需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形式,风险较小;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漳州市南区污水处理厂尾水管道工程项目合同》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漳州市南区污水处理厂尾水管道工程项目合同》的议案进行审核,公司事先已向我们提供了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并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漳发建设与关联方签署《漳州市南区污水处理厂尾水管道工程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属漳发建设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议案。

五、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钢筋购销合同》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福建漳龙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钢筋采购合同》的议案进行审核,公司事先已向我们提供了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并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漳发建设与关联方签署《钢筋采购合同》,属漳发建设正常业务经营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没有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议案。

独立董事:

林志扬 黄健雄 潘 越

日 期:二○一八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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