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孙公司拟与江西洪城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签订《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洪城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南昌固废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现就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江西洪城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是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由于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该项关联交易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常拓展业务,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3、该项关联交易已经洪城水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4、该项关联交易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公允、合法,不存在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二、关于聘任王剑玉女士为洪城水业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王剑玉女士为洪城水业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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