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三)暂缓披露的期限;(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第九条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一 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日期:年月日
登记类型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 | 年月日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年月日 |
董事长意见 | 年月日 |
备查文件 |
附件二: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