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7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9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8年8月8日(星期三)-2018年8月9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8日15:00-2018年8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1,945,9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8059%,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1,937,7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80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7%。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22,232,5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69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2人,代表公司股份22,224,3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68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7%。
三、会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联股东谢保军、谢保万、谢进宝、赵文娟、孙国顺、徐会景、张云红、李明、谢保建均回避表决。
赞成股份91,100,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21%;反对股份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79%;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22,225,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股份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0324%;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赞成股份361,941,9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89%;反对股份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11%;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22,228,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20%;反对股份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0180%;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赞成股份361,942,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91%;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9%。
四、律师见证情况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