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仔细审阅了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新”)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中兴新本次提名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审阅,我们未发现本次被提名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存在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将中兴新提名的执行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二○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蔡曼莉、Yuming Bao(鲍毓明)、吴君栋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