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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0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 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8月8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或“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关于本公司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和集团”)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1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本公司就春和集团对刚果(布)蒙哥1200kt/a钾肥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工程款担保事项,向浙江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3月19日,浙江省高院正式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2013年7月9日,本公司与MagIndustries Corp 和/或MagMineralsPotasses Congo SA(以下简称“业主”)签订《刚果(布)蒙哥1200kt/a钾肥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为该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商。项目于2013年7月现场正式开工,本公司根据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了土建等基础工程的施工和部分设备的采购工作。

由于“业主”未能满足本公司所提出的项目最低资金要求,为推进项目建设,2014年11月18日,“业主”原实际控制人春和集团向本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承诺为“业主”向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12月、2015年2月(春节前)支付100万美元、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及于2015年6月31日前支付余下的2050.36万美元和12795.85万人民币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函》出具后,春和集团代为“业主”履行了2014年11月和12月各100万美元的付款义务,但之

后承诺款项均未再支付。

因此,本公司请求判决春和集团承担给付本公司美元3050.36万(折合人民币为18704.80752万元)及人民币12795.85万元的保证责任;同时请求判决春和集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2018年3月20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2018-017号《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三、本次判决或裁决情况浙江省高院于2018年7月27日对本公司诉春和集团一案进行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10号】,具体判决如下:

春和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东华科技美元3050.36万元(折合人民币18704.80752万元)和人民币12795.8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6833元,由被告春和集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则本次判决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结果目前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10号】。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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