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方案部分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万华化学”)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的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原方案”)等议案,并经2018年7月19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原方案基础上,结合本次重组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原方案进行部分调整,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的方案中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内容的议案》,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方案调整事项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的方案的议案》第十条“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进行部分调整。
原方案:当调价触发条件满足至少一项后,上市公司有权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修改后的方案:当调价触发条件满足至少一项后,上市公司有权在次一工作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是否构成重大调整的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
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交易标的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对照上述中国证监会关于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调整的规定标准,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涉及调整交易对象,不涉及调整交易标的,不涉及调整配套募集资金。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对原方案的重大调整。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