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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股份关于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9

证券代码:600084 股票简称:中葡股份 编号:临2018-050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之下属控股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 1、违约金847,224. 34元;2、支付申请费5000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公司不排除采取上诉等维权措施,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8年8月7日,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之下属控股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酒业”或“原告”)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市中院”)送达的(2018)新01民初16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关于西域酒业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基健康”或“被告”)增资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院进行了一审判决,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

《关于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7),披露了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西域酒业与中基健康增资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内容。2018年8月7日,公司获悉西域酒业收到了乌鲁木齐市中院送达的(2018)新01民初16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此案已经乌鲁木齐市中院开庭审理并完成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1、诉讼当事人原告: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70号小区法定代表人:柳中海被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豫2、受诉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3、原告西域酒业诉讼理由:

2001年10月8日,西域酒业股东会作出决议,中基健康对西域酒业增加投资4450万元,中基健康以位于新疆石河子开发区70号小区42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培训楼、综合楼、厂房及冷库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价作为部分出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分别由新疆兴华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 西安西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西域酒业本次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至5450万元,其中:中基健康出资5250万元,持有西域酒业96.33%股权;另一股东出资200万元,持有西域酒业3.67%股权。2002年4月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2002年5月中基健康以其持有西域酒业77.33%的股权作价置换公司控股子公司酒业公司19%的股权,至此酒业公司成为西域酒业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基健康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依法办理上述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中基健康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25075平方米、厂房及冷库等资产迟迟未转移至西域酒业名下。虽经西域酒业多次主张权利,但中基健康以种种理由拖

延。在西域酒业反复敦促下,2005年11月7日中基健康与西域酒业签订《调解协议书》。2012年10月16日,酒业公司、西域酒业、中基健康三方签订《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中基健康承诺在2012年12月1日前将位于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70号小区院内面积为250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的面积为19884.7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附着物即70号小区第15栋、第18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过户至西域酒业名下。同时,2012年10月16日《协议书》第5条约定:“中基健康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如逾期,每逾期一日,中基健康应向西域酒业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

但经西域酒业多次通过发函、派员等方式进行催告,中基健康拒不办理位于石河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0号小区院内面积为250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的面积为19884.7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中基健康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给西域酒业造成重大损失。现西域酒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基健康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西域酒业对中基健康其他尚未缴足的出资及违约行为等保留进行追索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西域酒业合法权益。

4、原告西域酒业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中基健康向西域酒业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将位于新疆石河子开发区70号小区土地使用权19884.73平方米过户至西域酒业名下;

(2)请求依法判令中基健康支付违约金2052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中基健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邮寄费等。

三、判决结果1、被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即将位于石河子开发区70号小区土地使用权19884. 73平方米过户至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师国用2004出字第开012号);

2、被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47,224. 34元。

3、被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费5000元。

4、驳回原告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付款项852,224.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765.57元(西域公司预付),由西域公司负担97%即167, 582.6元,中基公司负担3%即518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公司不排除采取上诉等维权措施,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认为该事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推进,目前公司正组织力量协助西域酒业积极应对,并将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上述判决结果,本次案件中对公司损益的主要影响为本次诉讼仅针对被告未履行协议所产生的违约金,具体影响金额取决于二审结果及判决执行情况。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六、备查文件乌鲁木齐市中院送达(2018)新01民初16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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