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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9-09-07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系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的控股股东(详见本公司2008-036号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2009 年第 88 次工作会议公告,中国化学于2009年9 月4日接受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中国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已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进行了预先披露。 
      中国化学在《招股说明书》第四章风险因素之第四节“管理风险”中陈述:为避免“重要境内上市子公司受上市规则约束可能影响股东最佳利益的风险”,中国化学的控股股东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中国化学上市后,视情况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中国化学采取换股或其他方式对东华科技进行整合,在整合之前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东华科技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9月3日,有关媒体依据上述承诺,登载了中国化学上市后将整合本公司的报道,并引起了多方关注。为避免本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本公司于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交易临时停牌。 
     经问询,集团公司及时予以回复:为保障本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集团公司在本公司上市之时作出的承诺,即“自东华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 2007 年 7 月—2010 年7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东华科技股份,也不由东华科技回购所持有的股份”,“目前没有以对化三院及其控股的东华科技的股权为标的的股权转让、划拨或处置等重组的计划安排”仍然有效。 
     据此,集团公司目前尚无对本公司实施整合的具体计划。本公司将视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股票将于9 月7日上午开市复牌交易。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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