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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独立董事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等各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获得一定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9,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根据公司提供的张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张华先生任职资格合法。

张华先生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认为:张华先生的专业经历、目前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受聘的公司岗位职责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及规范经营。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张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签字):

管黎华、王孝春、卢剑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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