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华化学”)于2018年7月20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合并、分立核准》的申请文件,并于2018年7月20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第181107号《受理通知书》。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因在2013-2014年担任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期间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方花旗立案调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2017年12月7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 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合并、分立核准>中止审查的申请》,申请中止审查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申请文件。2018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81107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中止审查申请。
公司正积极配合相关中介机构履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止审查后的复核程序,并将在具备恢复审查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恢复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审查。
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尚在有序推进中,公司正在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107号)需要反馈的材料进行积极的准备。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