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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承租永嘉天地部分物业”相关事项本次租赁事项有利于完善公司商业布局,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调整佛山市空间工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事项公司本次拟调整合伙企业合伙人结构,系基于对仓储物流行业前景的看好及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到合伙企业及其投资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
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