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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通用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8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〇一八年八月

目 录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 3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8月16日下午3:00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8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现场会议地点: 国机通用办公楼三楼一号会议室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主持人:董事长陈学东先生内 容:

一、全体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列席会议高管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规则;四、选举会议监票人;五、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六、现场股东开始逐项审议并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填写在议案表决书上;

七、休会,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并等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结果;八、复会,总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九、董事会秘书宣读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十一、参会人员发言;十二、签署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十三、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序号议案内容宣读人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钱俊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会议规则。

一、本次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学东先生主持。

2、出席本次会议的是截至2018年8月9日下午3: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本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

二、会议的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议案表决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平台,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网络投票方式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18-017号公告。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3、本次会议对所列议案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本次会议现场方式采用记名填表投票方式表决。全部议案宣读后,开始填票表决,由监票人收集《议案表决书》,并进行汇总后统计投票结果。

5、本次会议设总监票人一名,由本公司监事担任;设监票人二名,由股东代表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负责议案表决时的票权统计核实,见证律师见证统计过程,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见证律师共同在《议案表决结果记录》上签名。

6、议案表决结果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并宣布该议案是否通过。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

2、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质询、意见或建议时,应举手示意,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发言。

3、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行使好表决权。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8月16日

议案之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大家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内容。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新增条款在现行章程第九条后新增一条,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
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八)、(十一)、(十三)、(十五)项所规定的职权。 上述授权应遵循公开、适当、具体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使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八)、(十一)、(十三)、(十五)项所规定的职权。 上述授权应遵循公开、适当、具体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新增条款在现行章程第一百二十条后新增一条,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先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改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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