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一、财务资助概述为支持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持有42%股权,以下简称“天津建设公司”)和天津海吉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持有42%股权,以下简称“天津投资公司”)运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
(1)与天津建设公司其他股东方按持股比例共同向天津建设公司提供借款共计11,729.79万元,其中,公司向天津建设公司提供借款4,922.23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相关费用,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2)与天津投资公司其他股东方按持股比例共同向天津投资公司提供借款共计37,009.04万元,其中,公司向天津投资公司提供借款15,581.03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相关费用,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上述内容及天津建设公司和天津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和5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二、财务资助逾期情况
截至7月31日,公司向天津建设公司所提供借款已逾期,天津建设公司暂未偿还股东借款,其中未偿还公司借款本金4,922.23万元及资金占用相关成本478.59万元;公司向天津投资公司所提供借款已逾期,天津投资公司暂未偿还股东借款,其中未偿还公司借款本金15,581.03万元及资金占用相关成本1,509.9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天津投资公司和天津建设公司系负责公司旗下天津翰吉斯国际农产品物流园项目的部分商业配套项目(以下简称“商业配套项目”);其中,天津投资公司持有商业配套项目中的4#地块,占地面积约为146亩,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该地块已开发并按计划推进项目销售;天津投资公司和天津建设公司原持有商业配套项目中5#和7#用地,占地面积约223亩和130亩,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土地未实际开发,项目用地上存在遗留未迁移坟地及土地平整等因素。
鉴此,经与天津市静海区政府及土地相关部门协商,针对上述5#和7#地块存在遗留未迁移坟地及土地平整等情形,相关部门与天津建设公司、天津投资公司签署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以有偿收回的方式即由土地相关部门收回暂未开发的5#和7#项目用地,并同意向天津建设公司和天津投资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前期费用、资金占用相关成本及补偿。截至目前,上述事项正在履行相关程序,天津建设公司和天津投资公司暂未收到上述相关补偿款项。
天津投资公司所持有商业配套项目中的4#地块,正在分期推进项目建设和销售工作。此前,项目已建成部分的销售回笼资金主要用
于项目的后续建设;正在开发和待开发部分,将根据既定的开发和销售计划逐步推进(因销售计划和价格涉及企业的商业安排,具体以项目销售实际公布信息为准)。鉴此,天津建设公司和天津投资公司暂无充足资金流偿还公司及其他股东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相关成本。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公司已向天津建设公司和天津投资公司发送催款通知书,并正在与天津建设公司和天津投资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方积极协商上述股东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相关成本的偿还计划和安排。
公司将督促天津建设公司和天津投资公司紧密与政府及土地相关部门跟进落实上述相关补偿款项的支付事宜;同时要求天津投资公司按计划推进商业配套项目的销售工作,尽快回笼资金,偿还股东借款及资金占用相关成本。
四、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上述逾期借款不存在重大收回风险,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已根据会计政策对相关借款按0.5%计提减值准备,本事项对公司的损益影响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确定,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