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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关于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7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9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协议为意向性投资协议,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所述的拟投资仅为公司的投资意向,目前尚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该事项的正式实施尚需各方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进一步的洽商,签署正式投资协议还需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等程序。

4、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投资意向概述1、交易基本情况2018年8月6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上海底特紧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交易标的公司”)股东切斯特技术公司、上海奥柯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者“乙方”)签署投资意向协议,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下称“本次交易”)。

2、交易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订的投资意向

协议仅为意向性合作协议,不构成法律责任和正式承诺,交易事项的具体工作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待具备条件后将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相关有权机构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1、切斯特技术公司:

注册地址: 1436 BALDWIN COUNT, NAPERVILLE, IL 60540-0000,

U.S.A.

企业代理人: JAMES MAO ZHONG GU(顾茂众)2、上海奥柯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日住所:嘉定区兴贤路1368号4幢3075室法定代表人:赵从云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商务咨询,投资咨询(除金融、

证券),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未上市)3、法定代表人:JAMES MAO ZHONG GU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44766715、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1055号第7幢3楼6、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齿轮箱、驱动桥总成用的不松紧固件,销售本公司

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交易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四、投资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1.协议各方

甲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振江股份,股票代码:603507。

乙方:

乙方1:切斯特技术公司注册地址:1436 BALDWIN COUNT, NAPERVILLE, IL 60540-0000,

U.S.A.

企业代理人:JAMES MAO ZHONG GU(顾茂众)乙方2:上海奥柯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368号4幢3075室执行事务合伙人:赵从云乙方是标的公司现有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现持有标的公司72.0214%的股权。标的公司: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登记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注册资本为5,236.329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1055号第7幢3楼。

2.保密2.1本协议各方对于本协议(包括与本协议有关的其它协议或约定)内容及

各方所提供的未公开的资料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除因法律规定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等要求以外,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若根据法律必须透露信息,则需要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在透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其他各方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且如其他方要求,需要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尽可能为所披露或提交信息争取保密待遇。

2.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本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受损方承担相应赔偿及相关责任。

2.3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履行或终止而失效。

3.投资方式和交易价格3.1 本轮投资为股权投资。甲方有意向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成为标的公司的

控股股东,乙方及标的公司有意向促成本次投资。

3.2 甲方拟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

4.进一步协商和最终协议4.1 甲方将根据其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财务、法律、内控、业务

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的结果,进一步与乙方协商本次投资的具体方式及定价等相关事宜,并在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最终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

4.2 在前款约定的最终协议签署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提前中止或终止本次投资,且无需就此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违反保密协议,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尽职调查条款5.1 自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快启动、推进本次投

资的相关后续工作,积极、妥善地处理期间可能涉及的其他问题。

5.2 标的公司将按照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法律、内控、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资料,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尽职调查,并保证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保证其自身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不影响标的公司正常有序经营的情况下开展相关尽职调查。

6.投资金额6.1甲方实际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将在各方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时确定。上

述要件同时取决于以下几点:(1)融资资金需求明细表及支持资金需求的文件数据等;(2)尽职调查后,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公司估值。

7.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7.2因本协议或任何最终交易文件规定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协议及交易文件效力及或终止相关的任何问题,应提交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战略方向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延伸

领域产业链,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业务增长,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由于项目实施与否,尚存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依据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

关于上述对外投资意向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司将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切斯特技术公司、上海奥柯兰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意向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 年8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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