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文件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2018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经查验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2018年上半年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更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全部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熊兰英 | 吴晖 | 张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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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6日